(2014)长民终字第01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2014)长民终字第01553号秦玉成诉王爱生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玉成,王爱生
案由
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终字第015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秦玉成,男,1952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平顺县人,退休干部,住平顺县青羊镇王庄村。委托代理人潘路生,长治市劳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爱生,曾用名王光有,男,195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平顺县人,退休职工,住平顺县青羊镇王庄村。委托代理人郭安生,山西省平顺县青羊镇城关村人,住本村。上诉人秦玉成因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秦玉成于2015年1月12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秦玉成在上诉期间主动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秦玉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秦玉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景连法代理审判员 张洪安代理审判员 秦 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贾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