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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终字第01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2014)长民终字第01553号秦玉成诉王爱生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玉成,王爱生

案由

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终字第015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秦玉成,男,1952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平顺县人,退休干部,住平顺县青羊镇王庄村。委托代理人潘路生,长治市劳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爱生,曾用名王光有,男,195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平顺县人,退休职工,住平顺县青羊镇王庄村。委托代理人郭安生,山西省平顺县青羊镇城关村人,住本村。上诉人秦玉成因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秦玉成于2015年1月12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秦玉成在上诉期间主动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秦玉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秦玉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景连法代理审判员  张洪安代理审判员  秦 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贾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