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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卫滨民二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北京禹辉净化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乡市天玺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禹辉净化技术有限公司,新乡市天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卫滨民二初字第257号原告:北京禹辉净化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宛金晖,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国安,男,满族。被告:新乡市天玺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郑帅,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禹辉净化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市天玺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禹辉净化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禹辉净化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元,由原告北京禹辉净化技术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延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