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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中商终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李玉堂与郑磊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磊,李玉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中商终字第3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玉堂。委托代理人:赵家强,山东春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郑磊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阳信县人民法院(2014)阳民二商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阳信县人民法院(2014)阳民二商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阳信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唐贵学代理审判员  邵佳宁代理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