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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原告曾瑞云与被告陈历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瑞云,陈历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17号原告曾瑞云,女,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历友,男,196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瑞云与被告陈历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瑞云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历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曾瑞云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瑞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曾瑞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毅雄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星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