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原告曾瑞云与被告陈历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瑞云,陈历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17号原告曾瑞云,女,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历友,男,196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瑞云与被告陈历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瑞云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历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曾瑞云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瑞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曾瑞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毅雄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星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