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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碚法民初字第05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何秋生与刘林、李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秋生,刘林,李玉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碚法民初字第05913号原告何秋生,男,196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居民,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刘林,男,197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居民,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李玉杰,男,198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居民,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秋生诉被告刘林、李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秋生撤诉理由正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秋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何秋生负担。审 判 长  罗代荣人民陪审员  杨 柳人民陪审员  谭学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一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