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碚法民初字第05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何秋生与刘林、李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秋生,刘林,李玉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碚法民初字第05913号原告何秋生,男,196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居民,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刘林,男,197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居民,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李玉杰,男,198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居民,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秋生诉被告刘林、李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秋生撤诉理由正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秋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何秋生负担。审 判 长 罗代荣人民陪审员 杨 柳人民陪审员 谭学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一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