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流民初字第5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夏宏与成都极地海洋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宏,成都极地海洋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流民初字第5380号原告夏宏,男,196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委托代理人李兴福,双流县太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成都极地海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办事处天府大道南段2039号。法定代表人曲乃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宛霖,四川央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宏与被告成都极地海洋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宏撤回起诉。审判员 姚雪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春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