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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曹民初字第2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刘玉明与田平学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明,田平学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曹民初字第2825号原告:刘玉明,农民。委托代理人:魏成华,曹县华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平学,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明与被告田平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9元,减半收取37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庆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彦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