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聊东执字第1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陈广武与肖军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779-1号申请执行人陈士昌。被执行人聊城祥润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开发区东城街道办事处军王屯村。法定代表人徐立兵,经理。被执行人徐立兵。被执行人修俊侠。本院(2014)聊东民初字第32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聊城祥润包装有限公司、徐立兵、修俊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聊城祥润包装有限公司、徐立兵、修俊侠的银行存款18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立明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