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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聊东执字第1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陈广武与肖军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779-1号申请执行人陈士昌。被执行人聊城祥润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开发区东城街道办事处军王屯村。法定代表人徐立兵,经理。被执行人徐立兵。被执行人修俊侠。本院(2014)聊东民初字第32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聊城祥润包装有限公司、徐立兵、修俊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聊城祥润包装有限公司、徐立兵、修俊侠的银行存款18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立明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