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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执字第0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江苏金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金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湖县雨润卷板厂,谢守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执字第0990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金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卜聘凡。被执行人金湖县雨润卷板厂。负责人谢守莲,该厂厂长。被执行人谢守莲。江苏金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金湖县雨润卷板厂、谢守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的(2014)金商初字第030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一、被告金湖县雨润卷板厂于2014年7月2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江苏金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罚息。二、被告谢守莲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二被告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金湖县雨润卷板厂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金湖县雨润卷板厂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金商初字第03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顾海忠审判员  王德勇审判员  粘 铭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汶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