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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滦执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敬坦与被执行人汤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敬坦,汤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滦执字第50号申请执行人李敬坦。被执行人汤志军。关于申请人李敬坦与被执行人汤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双滦民初第8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人申请我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汤志军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双滦民初第83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温秋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立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