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陈民初字第02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安绍景与王石俏、李雪莲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绍景,王石俏,李雪莲

案由

占有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陈民初字第02056号原告安绍景,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安凤琴,女,汉族。被告王石俏,女,汉族,农民。被告李雪莲,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绍景诉被告王石俏、李雪莲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安绍景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绍景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绍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绍景负担。审 判 长  杨文辉人民陪审员  张亚斌人民陪审员  张海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春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