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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调确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王银仙、浙江省东阳市望江工贸实业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银仙,浙江省东阳市望江工贸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调确字第44号申请人:王银仙,农民。被申请人:浙江省东阳市望江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经济开发区望江路浣纱四路3号。法定代表人:刘维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晓玲,农民。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受理了申请人王银仙与浙江省东阳市望江工贸实业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王姝平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银仙与浙江省东阳市望江工贸实业有限公司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于2015年2月12日经东阳市民间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浙江省东阳市望江工贸实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王银仙工资35710元,于2015年3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二、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姝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朱雅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