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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刑二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刘某某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一法刑二初字第88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77年9月18日出生于广东省化州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独资企业投资人,户籍所在地化州市。因本案于2014年8月19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9日被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4)278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宇航出庭支持公诉,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9日开始,被告人刘某某在不具备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中山市张家边一村东镇北路边街14号侧第2卡铺位闺房乐成人用品店内,非法销售“持久速勃延时片”一批。同年8月19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在上述商铺内以人民币160元的价格销售“持久速勃延时片”4盒给张某康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在上述商铺内缴获“持久速勃延时片”8盒(货值人民币320元)。归案后,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经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刘某某销售的上述药品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符合药品的定义,但包装及说明书均未见有效的批准文号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号。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第七十八条及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上述药品按假药论处。另查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闺乐房成人用品店是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刘某某。2014年9月23日,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中山市火炬开发区闺乐房成人用品店处以没收假药以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共人民币2240元的行政处罚(已缴纳)。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假药品种列表及照片、情况说明,公安机关的抓获及缴赃经过,现场照片,证人张某康的证言,辨认笔录,刘某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应依法惩处。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刘某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禁止被告人刘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泽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保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