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濉民一初字第03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赵先芳与濉溪县商务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先芳,濉溪县商务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濉民一初字第03972号原告:赵先芳,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濉溪县商务局。法定代表人:刘须芹,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先芳诉被告濉溪县商务局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先芳于2015年元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判前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先芳撤回对被告濉溪县商务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先芳负担。审判员 王平二O一五年元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青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