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原告苏云与被告李成良、高唐县第一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高唐营销服务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芸,李成良,高唐县第一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高唐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132号原告:苏芸,女,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李成良,男,汉族,住山东省平原县。被告:高唐县第一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高唐营销服务部。住所地:高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芸与被告李成良、高唐县第一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高唐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伟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