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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原告程既四诉被告符月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既四,符月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219号原告程既四,男,63岁。被告符月秋,男,6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既四诉被告符月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既四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30元,撤诉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程既四负担。审 判 员  潘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丁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