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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执字第1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席金广与国和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席金广,国和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1303号申请执行人席金广,男,生于19765年04月22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申请执行人国和峰,男,生于1962年02月12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申请执行人席金广与被申请执行人国和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04日作出的(2014)长民初字第14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席金广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经查,被执行人国和峰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席金广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长执字第130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席金广可在被执行人国和峰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郝晓波审判员  刘爱国审判员  张昌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树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