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蒸民一初字第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刘桃英与聂建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桃英,聂建利,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蒸民一初字第839号原告���桃英,女,1958年4月4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委托代理人李雄赳,湖南蒸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聂建利,男,197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船山西路48号。法定代表人刘树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勇君,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桃英诉被告聂建利、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刘桃英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规避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桃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05元,减半收取1603元,由原告刘桃英负担。审判员 邓 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银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