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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执行字第21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朝阳与被执行人丁聪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朝阳,丁聪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执行字第2158-2号申请执行人陈朝阳。被执行人丁聪辉。申请执行人陈朝阳与被执行人丁聪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晋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晋民初字第33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44700元及相应的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本院依法多次向各大商业银行及晋江市住建局、国土局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均查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前往被执行人家中实施司法拘留未果。本院遂将丁聪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陈朝阳到庭表示,暂时查无被执行人丁聪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 文 卿执行员 杨 白 兰执行员 张 景 旭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