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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寿城民初字第4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刘忠先与尹连胜、韩瑞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先,尹连胜,韩瑞贞,寿光市清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寿光市金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寿城民初字第4617号原告刘忠先。被告尹连胜。被告韩瑞贞。被告寿光市清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寿光市金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刘忠先诉被告尹连胜、韩瑞贞、寿光市清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寿光市金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忠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尹连胜、韩瑞贞、寿光市清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寿光市金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忠先诉称,2012年3月29日,被告尹连胜、韩瑞贞、寿光市清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3年3月28日,年息30%,由被告寿光市金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为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到期后,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付。被告韩瑞贞作为被告尹连胜之妻,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息至付清为止)。被告尹连胜、韩瑞贞、寿光市清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寿光市金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尹连胜与被告韩瑞贞系夫妻。2012年3月29日,被告尹连胜、寿光市清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被告寿光市金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担保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借款年利率为30%,还款日期2013年3月28日,借款人逾期不还借款时,应按借款总额每日1%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担保期限至借款人全部还清欠款及相关费用为止,担保方与借款方负连带返还借款本息的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同年3月30日支付被告尹连胜200000元,后被告支付原告利息10000元,其余借款本息拖欠至今。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借据、转款凭证、结婚证复印件及当事人陈述记录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担保行为属有效民事行为。被告尹连胜、寿光市清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未返还属违约行为,应承担清偿及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及违约金的请求,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已付的利息10000元应予扣除。该借款系被告尹连胜与被告韩瑞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返还。被告寿光市金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该借款提供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根据法律规定,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尹连胜、韩瑞贞、寿光市清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放》第三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尹连胜、韩瑞贞、寿光市清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刘忠先借款200000元;二、被告尹连胜、韩瑞贞、寿光市清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刘忠先利息及违约金(本金200000元,自2012年3月30日,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扣除已付的10000元);三、被告寿光市金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尹连胜、韩瑞贞、寿光市清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以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20元,保全费207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学锋审 判 员  孙庆华人民陪审员  王兴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晓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