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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寿法执字第1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张恒康、张恒元与姜其斌、张兴福买卖货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恒康,张恒元,姜其斌,张兴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0)寿法执字第1004-1号申请执行人张恒康,男,1939年3月出生,汉族,住寿宁县。申请执行人张恒元,男,1946年12月出生,汉族,住寿宁县。被执行人姜其斌,男,1962年1月出生,汉族,住寿宁县。被执行人张兴福,男,1954年7月出生,汉族,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张恒康、张恒元与被执行人姜其斌、张兴福买卖货款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姜其斌、张兴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兴福在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社口信用社内的存款5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希耀审 判 员  张高飞代理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龚靖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