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林福全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福全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05号罪犯林福全,男,1979年9月6日出生,汉族,永安市人,初中文化。曾于1994年9月21日因抢劫罪被永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在建阳监狱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11日作出(2000)三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林福全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一万元。宣判后其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6日作出(2000)闽刑终字第1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0年7月24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18日作出(2002)闽刑执字第968号刑事裁定,对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05年6月17日作出(2005)南刑执字第706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07年12月28日作���(2008)南刑执字第9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0年6月9日作出(2010)南刑执字第762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又于2012年9月17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147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4年12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福全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能遵守监规,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达83分以上。积极参加服装加工生产劳动,能服从分工,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考核期内获得奖分2次,共奖1分。2012年7月至2014年9月累计获得达标分19分。2012年评为监狱表扬,2013年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次考核期内期缴纳罚金6300元,目前10000元罚金已全部缴纳完毕。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奖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9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年度监狱表扬1次,财产刑已履行,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福全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2年12月18日至2015年1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利党审判员 孙建忠���理审判员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姗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