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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寿商初字第3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张欣立与王举、张克城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寿商初字第3063号原告:张欣立。被告:王举。委托代理人:孙峰,山东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克城。被告:于宁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欣立诉被告王举、张克城、于宁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欣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诉讼保全费1195元,均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世山审 判 员  燕 华人民陪审员  孙海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