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荣法民初字第05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荣法民初字第05843号原告:李某某,女,1969年8月16日生,汉族。被告:谢某某,男,1970年12月2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实际收取120元,此款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恭智审 判 员  邬 霞人民陪审员  吕继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易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