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方民二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梦柯、孙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梦柯,孙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方民二初字第99号原告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81号长勘院三楼,组织机构代码:74062866-1。法定代表人何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蒋自然,男,汉族,1958年9月30日出生,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被告杨梦柯,女,苗族,1969年9月24日出生,户籍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告孙鹏,男,汉族,1965年5月30日出生,户籍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梦柯、孙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3元,减半收取161.5元,由原告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怀志审 判 员  向小英人民陪审员  肖佐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