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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金法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张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金法刑初字第52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平沙镇连湾七队**号,无业。身份证号码:×××481X。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本案于2014年7月16日被羁押,同年9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金检刑诉(2014)5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颖、代理检察员何艳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16日,被告人张某接到吴某的电话,对方称要购买毒品冰毒。被告人张某答应后立即去到珠海市香洲区南屏镇北山村找“小余”(另案处理),并从“小余”处以人民币400元购买了5克左右的冰毒。随后,被告人张某电话联系吴某,让其带人民币500元来自己位于珠海市平沙镇连湾七队12号的住处取货。吴某去到后,二人按照事前的约定达成交易,交易刚刚完成即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张某身上查获现金人民币400元及手机一部,从吴某身上查获现金人民币100元和无色晶体物质一袋。经鉴定,涉案的无色晶体物质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4.79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非法销售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又犯毒品犯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书面建议对被告人张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特提请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相一致,被告人张某亦无异议。另查明,被告人张某因盗窃于1996年1月30日被珠海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三年;因吸毒,于2000年6月10日被珠海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二年;因吸毒,于2010年5月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毒于2013年5月2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贩卖毒品于2013年10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材料予以证实:1.被告人张某的供述;2.证人吴某的证言;3.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4.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5.到案说明;6.物证照片;7.手机通话记录清单及开户资料;8.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材料;9.尿液现场检测报告书;10.劳动教养决定书、本院(2013)珠金法刑初字第253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11.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12.鉴定意见:珠公司化鉴字(2014)1172号《理化检验报告书》;13.物证:诺基亚牌手机1部。以上证据材料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各证据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又犯毒品犯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且本案在公安机关掌控下实施,毒品未流入社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缴获的诺基亚牌手机一部系作案工具,应予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6日起至2016年1月1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交纳。)二、缴获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4.79克,予以没收;缴获作案工具诺基亚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桂春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大起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文第三百四十七条【贩卖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甲基苯丙胺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甲基苯丙胺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甲基苯丙胺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毒品再犯】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自首和认罪态度】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罪行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