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一终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魏荣珍诉长春胜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荣珍,长春市胜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一终字第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魏荣珍,女,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委托代理人魏荣达,男,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市胜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春郊路3号。法定代表人龚云秀,该公司经理。上诉人魏荣珍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4)绿民一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魏荣珍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一审起诉和二审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魏荣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4)绿民一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魏荣珍撤回一审起诉和二审上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4,554.00元,减半收取为7,277.00元,由上诉人魏荣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 智代理审判员 吴东旭代理审判员 张新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宏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