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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耿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耿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60号罪犯李耿,重庆市渝北区人,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16日作出(2002)渝一中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耿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4年11月24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渝高法刑执字第44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7年4月2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渝五中刑执字第186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12月18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渝五中刑执字第412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2年6月19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39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至2019年11月23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4年12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李耿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耿,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表扬一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表扬等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耿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