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中刑执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庞维江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庞维江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庞维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德中刑执字第517号罪犯庞维江,原。现在山东省德州监狱服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10日作出(2004)德中法刑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庞维江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庞维江赔偿被害单位中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管道储运分公司聊城输油处经济损失37793.38元。刑期自2003年11月27日起至2019年5月26日止。2008年8月、2010年12月、2013年8月,经本院裁定三次共减刑三年八个月,现刑期至2015年9月26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德州监狱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报请对该犯予以减刑释放,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立案,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德州监狱报称,罪犯庞维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审核表、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积分考核统计表、认罪悔过书等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庞维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较好的完成了生产任务。获记功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并已履行全部财产刑,属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庞维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庞维江减去余刑,予以释放(刑期至2015年1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本海审 判 员 叶卫国人民陪审员 张 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田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