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皖刑终字第00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黄涛故意伤害二审刑事附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付某甲,杜某甲,黄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皖刑终字第00385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付某甲,男,汉族,1959年6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颍上县。系被害人付某乙之父。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告人)杜某甲,女,汉族,1976年7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无业,住址同上。系被害人付某乙之母。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涛,男,汉族,1966年10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高中文化,市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月19日到颍上县公安局投案,当日被刑事拘留,当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颍上县看守所。辩护人苏畅,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涛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付某甲、杜某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2014)阜刑初字第001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黄涛对判决的刑事部分不服,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付某甲、杜某甲对附带民事部分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听取上诉人、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黄涛之妻郭某甲因琐事与其大哥郭某乙家产生矛盾,后郭某甲之女黄某甲与郭某乙之女郭某丙、郭某丁通过短信、微信对骂,黄某甲连带骂了郭某丁丈夫付某丙。2014年1月18日晚21时左右,郭某乙与其二女婿付某丙、付某丙小弟付某乙及刘某甲等人到郭某甲家里理论,郭某甲及其丈夫黄涛、女儿黄某乙在家,双方见面后发生争执并厮打。黄涛持刀将被害人付某乙、刘某甲扎伤,付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付某乙系右肩胛处遭受锐器刺伤致上腔静脉破裂死亡,刘某甲损伤程度属轻微伤。2014年1月19日,被告人黄涛到颍上县公安局投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的立案侦查情况。2、到案经过证明黄涛于2014年1月19日主动��颍上县公安局六十镇派出所投案的情况。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明:现场位于颍上县红星镇红星街道黄涛家中。黄涛家位于中心街道路西侧,北临一居民住宅,南临“炫8”理发店。黄涛家一层为营业区,二楼居住,两间门面,卷闸门门朝东,北侧卷闸门为进出通道。一楼营业区西南角有一木门,通向后院。后院北侧三间由西向东分别为货物间、厨房、卫生间。卫生间与营业区之间有楼梯,可通向二楼。沿楼梯堆放货物,在黄色爆竹纸箱内发现一把木柄单刃尖刀。在北侧门面房卷闸门东侧40cm处及黄涛家东侧街道水泥路面上发现可疑斑迹,沿行进血迹寻至南50米红星大药房门前地面。4、辨认笔录证明,经混杂辨认,黄涛辨认出其使用的作案工具单刃尖刀。5、颍上县红星卫生院交班报告证明抢救被害人付某乙的情况。6、颍上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颍)公(法病)鉴字(2014)0034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及照片证明:付某乙尸体检见左额部有0.7cm×1cm皮肤擦伤,左颞前面部有1.5cm×1.2cm皮肤擦伤。右肩胛上部有横行4.7cm长梭形创口,创腔深达右胸腔。打开胸腔,见右侧胸腔积血,有约200ml凝血块,右肺尖有4cm贯穿创,纵膈右侧有1.8cm长创口,上腔静脉血管破裂,右侧背胸第3、4肋间有5cm创口。心包腔积血,有约50ml凝血块,心脏无破损。长梭形创口符合锐器形成的刺创。付某乙系右肩胛处遭受锐器刺伤致上腔静脉破裂死亡。7、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阜)公(物证)鉴字(2014)78号法医物证鉴定意见证明,送检刀身上可疑斑迹、事发门南地面上、红星大药房地面上、“炫8”发型设计南门口地面上可疑斑迹检出人血,支持刀身上血迹、事发门南地面上血迹为受害人付某乙所留。8、颍上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颍)公(法临)鉴字(2014)002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及照片证明:刘某甲右背胸部可见4.4cm斜形缝合创,创缘整齐。刘某甲伤情属轻微伤。9、户籍证明载明被告人黄涛和被害人付某乙的身份情况。10、证人郭某甲证言证明:她与大哥郭某乙一家因郭某丁(郭某乙次女)出嫁喝喜酒坐座位一事发生了不愉快,她给小哥郭某戊、二女儿黄某甲讲后,黄某甲与郭某丙(郭某乙长女)、郭某丁用电话、短信、微信对骂起来,黄某甲连带骂了郭某丁的丈夫付某丙。案发当日晚上8时左右,她小哥郭某戊打来电话给她讲,南照集姓付的要闹事,她害怕就到了郭某戊家,让郭某戊说和一下。她和郭某戊刚回到她家,她父母、大哥、大嫂及大哥的两个女儿、付某丙等十多个人乘三辆车到了她家门口。她大嫂和两个侄女在门口骂,她母亲和���哥劝阻不了。后她两个侄女上来撕着她头发打她,接着跑过来几个小伙子打她未过门的女婿吴某某,她家的东西也被砸毁了,她小哥极力劝阻才将事情止住。不知道谁报的警,派出所的人到了,将人都劝开。后来才知道付某丙的弟受伤了,死了。付某丙的弟是怎么死的她不知道,事后才听讲是她丈夫黄涛用刀扎的。她和黄涛商量了,黄涛要投案。11、证人黄某乙证言证明:案发当日晚上9时多,她和父亲黄涛、妹妹的男朋友吴某某在她家门面房里面站着,她母亲郭某甲和小舅郭某戊在门面门口站着,她小舅讲“人来了”。她听到大舅妈刘某乙、表姐郭某丙、郭某丁在她门口骂,黄涛对她讲到后面打电话报警,她就到家里后面的卫生间里打电话报警了。因喝喜酒的事她母亲和郭某丙发生了不愉快,她妹黄某甲和郭某丙、郭某丁发短信、微信吵架了,郭某丁的老公付某丙带人到她家闹事。她大舅郭某乙、外祖父母在场。12、证人黄某甲证言证明:案发当日晚上8时,她小舅郭某戊打电话给她母亲,讲南照集姓付的要带人来她家闹事,她母亲带她到了郭某戊家,后来郭某戊和其母亲又回她家了,她舅妈把她锁在了她舅舅家,她一直没有回家。她表姐郭某丁出嫁那天,因为座位的事她大表姐郭某丙故意给她母亲难看,她和郭某丙、郭某丁用电话、短信、微信骂了起来,她把付某丙也骂上了,后来付某丙知道了,要来打她及她家人。13、证人吴某某证言证明:案发当日晚上,他岳母的哥哥郭某戊打电话给他岳母郭某甲讲,南照郭某乙的家人要来郭某甲家,要郭某甲等人冷静。他岳母带着黄某甲去了郭某戊家,一会郭某戊和郭某甲两人回来了。晚上8点多钟,他听门口有人讲人来了,他从电脑旁的货架上拿了一根三四十厘米的橡皮棍插在睡衣后裤腰带上,并用上衣盖着留防身用。他站在卷闸门里面看,见有郭某乙两口子、郭某乙两个女儿,黄某甲的外祖父母,还有其他人。先是郭某乙的家属说了几句,郭某戊也说了几句,黄涛两口子没有说话,后来都讲起来了。黄某甲的外婆上去劝和,不知被谁推倒在地,他想把黄某甲的外婆扶起来,弯腰时插在后裤腰上的橡皮棍露出来了,郭某乙把橡皮棍抽走并讲:“他带的有棍子”。一个女的讲“冠军打他”。一个穿灰色睡衣的20多岁的男子过来给他一巴掌,把他眼镜打掉了,几个模糊的人影过来用拳头打他,他躲闪着后退到屋里坐到一个放画的桌子上,他又被打了几下,那些人都出去了。黄某乙报的警,派出所的人去了现场。14、证人郭某戊证言证明:他大妹子郭某甲和他大哥郭某乙关系一直不太好,他侄女出嫁,郭某甲喝喜酒因为坐座位的事与大哥家发���了矛盾,双方小孩知道后就在微信上对骂。他大哥告诉他,郭某甲女儿黄某甲骂了郭某丁的对象付某丙,要郭某甲家给付某丙家道歉,不然收不了场。他到了郭某甲家不一会,他大嫂刘某乙带他大哥、他父母、郭某丁、郭某丙、付某丙,还有其他七八个人,开了三辆车到他大妹家理论。他大嫂、郭某丁、郭某丙和郭某甲对骂,骂的很难听,后郭某丁、郭某丙跑到郭某甲跟前,和郭某甲在铁棚底下撕扯在一起,拽头发、撕衣服,场面很乱。他正在拉架,和他大嫂一起来的七八个年轻人冲进郭某甲家北间楼房内打黄涛、吴某某。他又跑到屋内拉那几个年轻人,那几个年轻人又把他打一顿,他被打倒在地。他发现他母亲睡在门口棚底地上,嘴里淌了一点血,他赶紧上去抱着他母亲。他扶着其母亲在地上坐了一会,那几个年轻人跑走了。15、证人陈某某证言证明:案发当���8点多钟,她丈夫郭某戊接到郭某乙的电话,郭某乙讲黄某甲还在骂人,那边要去郭某甲家闹事。她丈夫郭某戊打电话对郭某甲讲了这事,郭某甲和黄某甲就到她家里了。后郭某戊和郭某甲往郭某甲家去,她把黄某甲锁在她家里,也到了郭某甲家门口。没有过多久,几辆车停在菜市街,下来一群人,走在最前面的是她公公婆婆,后面跟着的是她大嫂刘某乙及其女儿郭某丙、郭某丁,最后面是付某丙及其他七八个年轻人。她大嫂和两个侄女骂着朝郭某甲家去,她丈夫去拉架,她也拉郭某丙,郭某丁就去撕郭某甲,后刘某乙、郭某丙也上去了,四个人撕在一起。她婆婆去拉架,栽倒地上。她去扶她婆婆,看见一个人到了郭某甲屋里,拿拖把打黄涛,另外七八个年轻人也往郭某甲屋里去,郭某戊拦不住,屋里乱哄哄的。后来听讲有一个人被扎死了。16、证人郭某己证言证明:他大儿郭某乙和大女儿郭某甲之间不太和,他大女儿因喝喜酒吃饭坐座位的事很生气。他听郭某丁讲郭某甲的女儿黄某甲骂郭某丁和付某丙了,他生气也不相信。这事与姓付的无关,他准备去问问情况,刘某乙和其两个女儿也要去理论理论。后有人招呼他和老伴上车,到了红星后,他才看到他大儿、付某丙还有他不认识的几个人也去了。接着,他大儿媳和两个孙女让黄某甲出来认错,他大女儿出来了,吵着吵着双方厮打在一起。他老伴拼命上前拉,结果被弄倒地上几次。他身体不好,没敢上前。后来他看到一个高高胖胖的男孩子掀起衣服讲背后被刀扎烂了。他还听讲有人受伤没有抢救过来。17、证人孟某某证言证明:她大女儿郭某甲喝喜酒时为坐座位的事生气。她大女儿回去后家里人知道了这事,她外孙女黄某甲就和郭某丁在电话里骂起来,还连带骂了付某丙。她孙女郭某丁和丈夫付某丙回门那天晚上,付某丙非要到红星找黄某甲评理,她和丈夫郭某己拦不住也跟着去了。去的有她一家六口、付某丙,还有其他她不认识的几个人。他大女儿家只有郭某甲、黄涛、黄某乙和黄某甲的对象在家里,他二儿郭某戊也在场。她大儿媳妇和两个孙女上去撕扯她大女儿,有几个小伙子上去打黄涛和黄某甲的对象。她拦也拦不住,嘴也被打淌血了,几次被推倒在地。后来,派出所的把双方劝开了。她听说付某甲的儿子是被黄涛扎伤的。18、证人郭某乙证言证明:他二女儿郭某丁出嫁请客吃饭,因坐座位的事他大妹郭某甲生气直接回家了,后来郭某甲的女儿黄某甲和他大女儿郭某丙对骂。第二天,他二女儿知道这事了,也在电话里参与了对骂。案发当日,他二女儿讲黄某甲又用微信骂她了,也骂了付某丙。他两个女儿和家属都要说去红星骂黄某甲,付某丙也来了,带了一辆轿车和几个年轻人。他害怕事情闹大,给他弟郭某戊打电话,让其转告黄涛报警或者门关上别出来。他与其他人坐了三辆车到了红星,他看见黄涛、他大妹、黄某甲的未婚夫在门口站着,他两个女儿和家属骂起来,他大妹也对骂,双方厮打起来。他弟和父母上去拉架,付某丙参与了打架,付某丙带的人看付某丙上去了,也上去了。他见黄涛女婿弯腰的时候,后边裤带上别根橡皮棍,他就把橡皮棍夺下来。后来怎么不打的他也不清楚,见付某丙带的人身上有血。黄涛女婿的橡皮棍被夺下来,他又到屋里打,有没有拿东西其不清楚,他就看见黄涛拿把尖刀。19、证人刘某乙证言证明:她二女儿郭某丁出嫁请客吃饭,因坐座位的事郭某甲生气起来就走了,后来郭某甲的女儿黄某甲和她大女儿郭某丙、郭某丁打电话、发微信对骂。2014��1月18日,她二女儿讲黄某甲又发微信骂她了,还骂付某丙,她很生气。她和她两个女儿都要说到红星和黄某甲理论,然后付某丙带着她父母、她丈夫一起先往红星去,付某丙的四弟付亚军(付某乙)开车带着她、她两个女儿,还有姓刘的男孩到的红星镇。20、证人郭某丙证言证明:她大姑郭某甲到她家喝喜酒因坐座位的事生气,饭也没吃就走了。后来她和黄某甲在电话里对骂。案发当日,她小妹郭某丁打电话对她讲黄某甲又在微信上骂了郭某丁,还骂了她妹夫付某丙。她爷爷奶奶、父亲坐付某丙开的车,她和母亲、妹妹,还有姓刘的男子坐付某丙小弟的车到了红星她大姑家问问这事。21、证人郭某丁证言证明:案发当日,他大姑的的女儿黄某甲用微信骂她、她娘家人及付某丙,付某丙开车将她送回娘家,她把这事告诉了她家人。后她爷爷奶奶、父亲坐了付某丙开���车,他她和母亲、姐姐,还有一个他不认识的男子坐付某乙开的车到了红星他大姑家。22、证人付某丙证言证明:2014年1月18日晚上,他准备睡觉了,他妻子郭某丁放手机微信给他听,讲他表妹黄某甲把郭某丁的一家骂了,还骂他,他听了有些生气。他开车把郭某丁送回娘家,郭某丁把这事讲给他家人听,郭某丁的家人就要到黄某甲家里评评理。后来他开车到了黄某甲家,他小弟付某乙开车也到了,过来几个人。其中有刘某甲。后来,付某乙、刘某甲受伤,他把付某乙送到红星医院,又把刘某甲送到南照医院治疗。23、证人刘某甲证言证明:付某乙给他打电话让他过去,他就开着小货车带着刘某丙一起到了付某乙哥哥付某丙的岳父郭某乙家门口。付亚军对他讲到红星镇,又让他接了闫某某。后由刘某丙开车,他和郭某丁坐副驾驶,刘某丙跟着付亚军家的别克、丰��两辆车后朝耿棚方向去。前面两辆车停下来,他也下车了,又看到陶某某、张某某,还有一个他不认识的年轻人。郭某丁家里人和一家开杂货店的人吵,后打起来。他感觉后背一痛,就倒地上了。24、证人马某某、刘某丙、闫某某、张某某、董某某、陶某某证言证明,案发当晚,马某某、刘某丙、闫某某、张某某、董某某、陶某某到了案发现场,郭某乙、付某丙等到了红星镇一家门口说理,后付某乙背部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25、证人朱某某证言证明:他是红星镇卫生院的医生,案发当日,他们医院收治了一名背部右上侧有刀伤的伤员,后他建议该伤员转院治疗,后同来人员将该伤员抬上一辆深色汽车离开医院。26、证人付某甲、杜某乙证言证明,2014年1月18日,付某甲、杜某乙、付某丁到了红星镇卫生院,看到付某乙正在抢救,后付某乙在转院去阜阳的途中��亡。27、被告人黄涛供述:因为喝喜酒坐座位的事,他妻子郭某甲和她大哥的郭某乙的女儿发生了不愉快,后来他二女儿黄某甲和郭某乙的女儿郭某丙、郭某丁用微信对骂,黄某甲还骂了郭某丁的丈夫付某丙。2014年1月18日20时许,他小孩舅郭某戊打电话对他妻子讲,南照那边要来人闹事,要他把门关上。他家属带着黄某甲去了郭某戊家。过了一会,郭某戊和他家属又回到他家。21时,郭某戊讲车来了,他听到刘某乙(郭某乙妻子)、郭某丙、郭某丁在骂,郭某戊在劝和,他家属讲两句,刘某乙娘三个就去撕他家属,他岳母也去拉架,被摔在地上。他去扶他岳母,吴某某搬板凳给他岳母坐,弯腰时,露出一根警棍,被郭某乙看见了,郭某乙把警棍夺了下来,朝吴某某头部打了一下,他把吴某某推到屋里,这时候从门口窜出五六个年轻人,上去就打他和吴某某,吴某某眼镜被打掉了,还被按倒在屋里的长案子上,他怕把吴某某打坏了,情急之下,从腰里掏出一把刀子,朝着正在低头打吴某某的、离他较近的两个人后背扎各了一刀,后来听人讲人被扎坏了,他吓跑了。他和他家属通电话,他家属讲人死了,他就到六十铺派出所投案了。刀是一把六七厘米长、木把子的单刃刀,平时放在他卧室床上的枕头下,郭某戊打电话讲南照的人要来闹事,他才临时将刀放在裤子右口袋里。他扎过人后,刀放在后院楼梯口堆放的鞭炮箱子里了。在事前,他还拿一根橡皮警棍,准备给吴某某用来防身,后来他没拿给吴某某,放在门后了,是吴某某自己找的橡皮警棍。原判认为,被告人黄涛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付某甲、杜某甲要求黄涛赔偿其经济损失的合理部分,即丧葬费23046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付某乙与他人一同到黄涛家中辱骂、殴打黄涛等人,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责任。黄涛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对黄涛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黄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黄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付某甲、杜某甲经济损失23046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付某甲、杜某甲上诉主要提出,原判民事赔偿过低,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728176元。黄涛上诉主要提出:被害人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其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原判量刑过重。黄涛的辩护人提出与黄涛上诉理由基本相同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黄涛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和证据已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在本院审理中,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均未提出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新证据。本院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对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付某甲、杜某甲提出赔偿各项经济损失728176元的上诉理由,经查,根据法律规定,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仅限于被害方遭受的物质损失,原判已按法律规定判令黄涛赔偿,二上诉人要求增加赔偿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对黄涛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案发当晚,上诉人黄涛得知被害人一方要到黄涛家闹事,遂拿把尖刀放在裤子口袋里,在双方见面后发生争执并厮打时,黄涛持刀将被害人付某乙、刘某甲扎伤,付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黄涛没有防卫意图,其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黄涛及其辩护人提出黄涛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被害人付某乙因琐事与他人一同到黄涛家理论而发生争执并厮打,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责任,但依法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过错,黄涛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一方存在重大过错亦不能成立。故对黄涛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涛不能正确处理与他人的纠纷,持刀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付某乙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处罚。由于黄涛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物质损失依法应予赔偿。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及附带民事赔偿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黄涛及其辩护人提出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和平审 判 员 潘少华代理审判员 安 翔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娜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