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连东双民初字第01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尹某与李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李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连东双民初字第01037号原告尹某。委托代理人姜茂鹏,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原告尹某诉被告李某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尹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尹某负担。审 判 员 袁新所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林婷婷书 记 员 刘 平第1页共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