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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宛龙刑初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被告人胡朝永故意杀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朝永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宛龙刑初字第652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朝永,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4)5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朝永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张良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朝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朝永与被害人潘某某系夫妻关系(潘某某因病生活不能自理),二人因家务琐事致使胡朝永怀恨在心并多次流露出将潘某某杀死的念头。2014年6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胡朝永在位于南阳市七一路其家中,趁潘某某熟睡之机,使用家中劈柴用的斧头猛砍潘某某头部、腹部,致使潘某某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潘某某系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朝永非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胡朝永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朝永与被害人潘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因家务琐事致使胡朝永怀恨在心并多次流露出将潘某某杀死的念头。2014年6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胡朝永在位于南阳市七一路其家中,趁潘某某熟睡之机,使用家中劈柴用的斧头猛砍潘某某头部、腹部,致使潘某某当场死亡。案发后,被告人胡朝永一直在现场未离开,凌晨5时许,其儿子潘某甲到其住处照看被害人潘某某时,看到现场情况后随报警,在南阳市公安局梅溪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后,被告人胡朝永当场承认砍杀其丈夫潘某某的犯罪事实。2014年7月1日经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被害人潘某某系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胡朝永的供述……昨天晚上潘某某吃过晚饭七八点时就睡了,我也睡了,但是一直都没睡着,心里在想这些年的事情,越想越生气……夜里1点多我就趁潘某某睡着的时候,到厨房拿了劈柴用的斧头,然后用斧头朝他头上及脸上乱砍,砍了两三下,他醒了后就反抗,用手握着斧头,我说他尽干些缺德的事,然后我把斧头夺过来继续砍他,直到他不反抗,我感觉他不能活了才住手,砍过后他腿还在动,后来就不动了,我就到外边坐着,今天早上五六点时儿子潘某甲过来给他做饭时发现了,然后就报了警……我实在是觉得没法过了,实在气不过了……我老早就想砍死他了,我觉得我很丢人,事事不顺心,而且还不给我钱花……我愿意承担法律责任……。证实被告人胡朝永因家务琐事对被害人怀恨在心并有杀死被害人的念头及实施杀害被害人的事实经过。2、证人证言(1)证人潘某甲的证言今天早上大概5点半左右,我起床到我父亲潘某某住的房间给他输液,我走到房间门口,看见我母亲胡朝永站在房间门口,两手张开拦着房间门口不让我进屋,并拿起一把斧头要砍我,我把斧头夺下来进屋后看见我父亲躺在床上,满脸是血,眼睛闭着,右部额头和鼻梁部分已经凹陷,我用手一摸,我父亲已经没有呼吸,浑身冰凉。接着我用我的手机打110报警……我记得他俩人整天就在不停的争吵,我父亲对我母亲很好,但是我母亲对我父亲不好,她脾气不好,我母亲经常打我父亲……最近,我父亲上班时单位分给我父亲住的房子准备拆除,我妈就埋怨我父亲一辈子挣得钱都给自己家人了,老了连房子住都没有。为这事我妈和我父亲吵过几次,我妈还说要砍死我父亲。我想着只是我妈说的气话,不防我妈会有斧头来砍我父亲。证实案发原因及案发现场的情况。(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今天早上我是5点钟起的床,起床后我收拾一下就推着三轮车出去卖豆浆,我出去时看见胡朝永坐在她们的门口处,她们的门开着,我想着她起的怪早,也没有见她有啥异常,我俩也没用说话我就出去了。大概到6点左右,我丈夫潘某甲过来找我,这时我见警察也过来了,潘某甲给我说他父亲不在了,是被他母亲杀害了。后来我们就跟着警察到我们的住处,我见着他母亲后,我俩吵了几句,警察让我先到一边去,后来120急救人员也来了,说他父亲已经不行了,我也没有到他父亲屋里去,直到他父亲尸体被抬走,我也没有看到他父亲伤到哪里……最近,潘某甲的父亲单位分的房子准备拆除,他母亲埋怨他父亲一辈子挣的钱都给别人了,现在老了连个房子都没有,为这事他俩吵了几次,我听潘某甲说他母亲还说要砍死他父亲,我们想着只是她说的气话,因为两人以前老吵架,就没当回事。证实案发原因及案发现场的情况。(3)证人潘某乙的证言从我记事起,我觉得我父亲潘某某对我母亲胡朝永很好,但是我母亲对我父亲不好……我母亲经常说要把我父亲砍死、杀死,把我们都杀完,这话她都说了十几年,没想到她真会把我父亲杀死……前几天我把我母亲接到我那儿住,但我母亲不想在我那儿住,就让我弟把她接回去,我弟来我这儿接她,她对我弟说她回去就要把我父亲砍死,一听她这么说,我弟说让她在我这儿再住几天,又住了两天她自己回去了。她回去后,我中午也跟着回我父亲的住处,那天中午我见我母亲看人时眼中就流露出凶光,煞气很重,当时我心里还一惊,她见我一句话也没给我说,这是没几天的事情,没想到这么快她真的就对我父亲下毒手了。证实案发原因。(4)证人师某某的证言我们到达现场后,先看到有民警在场,进入室内,看到一老先生头朝西平躺在床上,老先生脸面部多处有血痂,右侧额头有一处凹陷伤,颧骨有凹陷伤,看不清几处,右鼻翼部有一处裂口,其它处没有仔细看,全身冰凉,已无呼吸、无脉搏,确认无生命体征后,我们就走了……当时在现场看到一老太太在门口坐着,听说是老先生的老伴,是她用斧子把老先生砍死的……。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5)证人马某的证言潘某某是我三舅,胡朝永是我三舅母。案发当天早上6点28分,我接到我二表哥潘永泽的电话,说他接到我五表哥潘某甲电话通知,我三舅母把我三舅杀了……大概十多年前,当时我三舅有病卧床,我母亲去看他,不知什么原因我三舅母打了我母亲一顿……我三舅没有给我母亲钱买房,但我三舅母经常怀疑我三舅给我母亲钱……我母亲只是常去看他们,根本没有练法轮功的事……。证实案发原因。(6)证人潘某丙的证言潘某某和胡朝永是我叔和婶,潘某丁是我姑。我婶和我们及我姑几家都不和睦,她好猜疑,对谁都不是多好,她总是怀疑我叔的钱都给了我姑和我们,我们去她家容易引起她的猜测,所以我们很少往他家去……我叔和婶平时关系不是多好,我婶好吃,好花钱,她总嫌我叔不给她钱花。她对我叔态度也不是多好,我叔身体不好,她也不侍候,只顾着自己……。证实案发原因。(7)证人潘某丁的证言潘某某和胡朝永是我哥和嫂子……我没有打过胡朝永,但是她打过我,大概是十几年前了,我也不知道是为什么,我每次去她们家,她见我就往我脸上打,我从没还过手……我哥从来没给过我钱,而是我经常给他们钱……我没练过法轮功,我只是信佛,但没有在胡朝永家烧过香。证实案发原因。3、书证、物证(1)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一份,证明被告人胡朝永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被害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一份,证明被害人是1932年7月21日出生的非农业人口。(3)前科情况查询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人胡朝永无违法犯罪记录。(4)到案经过一份,证明被告人胡朝永一直在案发现场,并当场承认砍杀其丈夫的犯罪事实。(5)人身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在案发后对被告人人身检查情况。(6)现场勘验笔录一份,证明案发现场情况。(7)血样提取笔录二份,证明对被告人及其儿子潘某甲血液提取情况。(8)辨认笔录一份,证明被告人辨别、确认用于杀害被害人使用的斧子。4、鉴定意见(1)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宛)公(刑)鉴(尸)字(2014)010号及法医学尸体检验记录鉴定意见:被害人潘某某系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2)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生物物证检验报告(宛)公(刑)鉴(DNA)字(2014)0742号鉴定意见:送检的现场卧室床头提取溅落状血迹、现场卧室白色床单提取溅落状血迹、现场夏凉被面提取溅落状血迹、作案工具斧头上提取血迹、卧室枕席提取血迹所检出的血迹是潘某某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3)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生物物证检验报告(宛)公(刑)鉴(DNA)字(2014)0809号鉴定意见:潘某甲是潘某某、胡朝永所生的可能性大于99.999%。(4)南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毒物检验鉴定报告(宛)公(刑)鉴(毒)字(2014)175号检验意见:被害人潘某某胃内容、肝组织中未检出安定、舒乐安定。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经法庭出示、质证,被告人对以上证据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朝永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朝永犯罪以后未逃离现场,在其儿子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为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生命权利不受侵犯,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被告人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朝永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胡朝永的刑期自2014年6月24日起至2024年6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鹏审 判 员  冯雪松人民陪审员  王建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宋晓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