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执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余方清与王丽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方清,王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0062号申请执行人:余方清。被执行人:王丽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2013)岳民一初字第010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王丽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丽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丽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额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丽华的存款1887.6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芮泽青审判员 严贤柱审判员 方诗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