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岳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涛,梁伍,岳文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055号申请执行人:岳涛,男,1982年9月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梁伍,男,1987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岳文玉,女,1982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系梁伍妻子。本院在执行岳涛与梁伍、岳文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凤民一初字第018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梁伍、岳文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梁伍、岳文玉存款849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福彦二0一五年元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建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