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江诉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浦口区江浦街道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与被申请人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浦口区江浦街道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王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江诉保字第1号申请人浦口区江浦街道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下称合作社),住所地在本区江浦街道文德东路17号。法定代表人杨宗兵,经理。委托代理人毛积孝,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军,男,197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合作社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军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3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军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3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滕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傅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