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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贵民初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索南扎西与柳小军、王文刚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索南扎西,柳小军,王文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贵民初字第728号原告索南扎西,男,藏族,农民。被告柳小军,男,汉族,农民。被告王文刚,男,汉族,农民。原告索南扎西与被告柳小军、王文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索南扎西、被告王文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柳小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0月31日,被告柳小军向原告借款7000元,因原告怀疑柳小军的偿还能力,柳小军就打电话叫来了王文刚,王文刚同意担保。原告就将7000元现金借给了柳小军。柳小军承诺与11月15日前还款,并出具了欠条。现还款期限已过,二被告却都不愿还款。原告只好起诉,要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7000元欠款;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柳小军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交答辩状,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文刚口头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只因柳小军欠王文刚的钱,所以柳小军说借索南扎西的钱还给王XX,让王文刚作保人。但是柳小军拿到钱后就没了踪影。柳小军是借款人,应当由他偿还。原告提交的证据有:借条原件1份,拟证明2014年10月31日柳小军借索南扎西现金7000元,于2014年11月15日前还清。王文刚担保的事实。被告柳小军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无质证意见。被告王文刚对借条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31日,被告柳小军向原告索南扎西借现金7000元,承诺于2014年11于15日前还清。否则由保证人王文刚承担。该借款至今没有偿还。本院认为,被告柳小军借原告索南扎西现金7000元,双方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被告柳小军应当履行偿还义务。被告王文刚是保证人,应当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所以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柳小军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给原告索南扎西借款7000元;二、被告王文刚对7000元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柳小军追偿。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之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卡毛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