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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庄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李鸿太与李刚林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鸿太,李刚林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庄民初字第80号原告李鸿太,男,汉族,生于1941年6月16日。被告李刚林,男,汉族,现年4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鸿太与被告李刚林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鸿太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鸿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贺军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魏淑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