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成执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21-09-28
案件名称
成武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董方成、付长孟、郭祥春、刘增传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成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太友;李启民;黄啟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成执字第607号申请执行人成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人住所地:成武县永昌路69号法定代表人:刘艳,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于钦然,桃花信用社客户经理被执行人:王太友。被执行人:李启民。被执行人:黄啟伦。本院在执行原告成武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董方成、付长孟、郭祥春、刘增传中,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未提供财产线索且本院亦未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成武县人民法院(2013)成商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根友审判员 王海峰审判员 陈会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卢恩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