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乳城商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李霞与于红英、隋芹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霞,于红英,隋芹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乳城商初字第91号原告李霞。委托代理人倪乐训。被告于红英。委托代理人张辉,山东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隋芹。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霞诉被告于红英、隋芹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53元,由原告李霞负担。审 判 长 王洪堂审 判 员 李 振审 判 员 杨小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邵纯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