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乳城商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李霞与于红英、隋芹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霞,于红英,隋芹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乳城商初字第91号原告李霞。委托代理人倪乐训。被告于红英。委托代理人张辉,山东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隋芹。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霞诉被告于红英、隋芹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53元,由原告李霞负担。审 判 长  王洪堂审 判 员  李 振审 判 员  杨小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邵纯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