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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少民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张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张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少民初字第135号原告李某甲,男,200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李某乙,男,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系原告李某甲之父。被告张某某,女,198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张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 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晓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