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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强民初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原告袁清平与被告刘永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清平,刘永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强民初字第00122号原告袁清平,男,生于1971年2月21日,汉族,初中文化,村民。被告刘永玉,男,现年53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清平诉被告刘永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清平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清平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清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清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贤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冀田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