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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1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广州启润实业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美成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启润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美成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204号原告广州启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91号中石化大厦B塔31楼3106-3112房,组织机构代码79739261-0。法定代表人李植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旭彪、李昕。被告广州市美成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龙归镇永兴村永兴东路新建厂房,组织机构代码70825293-2。法定代表人庄清恩。原告广州启润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美成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莹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通过多种方式联系被告未果,无法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有鉴于此,该案已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李 莹代理审判员 罗 彬人民陪审员 高若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绿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