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李怡娇与黄文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怡娇,黄文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48-1号申请执行人:李怡娇。被执行人:黄文俪。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武民一初字第6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黄文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文俪向申请执行人李怡娇支付履行款15000元。但被执行人黄文俪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文俪在武鸣县财政局的工资153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黄汉高审判员 邹广北一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莫淑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