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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李怡娇与黄文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怡娇,黄文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48-1号申请执行人:李怡娇。被执行人:黄文俪。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武民一初字第6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黄文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文俪向申请执行人李怡娇支付履行款15000元。但被执行人黄文俪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文俪在武鸣县财政局的工资153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黄汉高审判员  邹广北一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莫淑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