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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行审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日照市岚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日照宽成石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劳动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日照市岚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日照宽成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岚行审字第16号申请人日照市岚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法定代表人路俊宜,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扬,日照市岚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日照宽成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法定代表人张涛,总经理。申请人日照市岚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岚山人社局)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日照宽成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宽成石业公司)劳动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岚山人社局因被执行人宽成石业公司未为32名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被执行人下发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要求被执行人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执行人未按要求改正,申请人岚山人社局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作出岚人社监罚字(2014)第3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宽成石业公司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现查明,申请人岚山人社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宽成石业公司,被执行人宽成石业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申请人岚山人社局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依法催告被执行人宽成石业公司履行,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履行,申请人岚山人社局现申请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岚人社监罚字(2014)第3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处罚决定中的罚款10000元。本院认为,申请人岚山人社局申请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主体、执法程序合法,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执行人宽成石业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未起诉,又未履行,且经申请人岚山人社局催告后仍未履行,申请人岚山人社局因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人日照市岚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岚人社监罚字(2014)第3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执行。二、限被执行人日照宽成石业有限公司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到本院缴纳罚款10000元。三、被执行人日照宽成石业有限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缴纳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加倍收取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日照宽成石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常秀代理审判员  孙 玮人民陪审员  仲 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谢紫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