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7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沈卫红与郭洪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卫红,郭洪武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7709号原告沈卫红。被告郭洪武。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卫红与被告郭洪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卫红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卫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担负。代理审判员 刘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