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英山法执字第00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秀华与李永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华,李永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英山法执字第00341号申请执行人王秀华,女。被执行人李永友,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英山民初字第0147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永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英山民初字第014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律效力。审判员 曹洪二〇一五年十二四日书记员 段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