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异字第00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北京源洁管材制造有限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源洁管材制造有限公司,张雁丽,王建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异字第00295号异议人(案外人)北京源洁管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经纬工业小区永昌街31号。法定代表人刘凤清,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文中,北京市培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张雁丽,女,197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王建生,男,195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0219号公证书,在执行张雁丽与王建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北京源洁管材制造有限公司对本案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案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北京源洁管材制造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未按时到庭参与听证程序。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案外人北京源洁管材制造有限公司虽提出书面异议,但因其未能在人民法院通知的时间内到庭参与听证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案外人北京源洁管材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景军审 判 员 徐立辉代理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郝文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