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执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南通市金海马五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南通东鑫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00020号申请执行人南通市金海马五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崇川区方天大市场D区501、502、503室。法定代表人李功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季翔,江苏紫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通东鑫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港闸开发区城港路832号。法定代表人秦国清,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南通市金海马五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东鑫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港商初字第01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协议:南通东鑫船舶重工有限公司欠南通市金海马五金机电设备有限公��537745元,该款约定于2013年6月30日前、7月30日前、8月30日前、9月30日前、10月30日前、11月30日前、12月30日前各给付6万元,2014年1月28日前给付117745元。案件受理费4589元(已减半收取),由南通东鑫船舶重工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南通市金海马五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就2013年7月30日以后的款项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目前负债累累,其企业处于半停产状态。在银行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存款,且银行账户被多家法院轮流冻结,其厂房、生产设备等资产均抵押给银行,其公司的汽车亦全部被另案查封。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务室进行搜查,也未能搜查到现金、银行承兑汇票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查,在本院有数十起案件��行,均系被执行人,但均未能履行义务,而被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另外,被执行人拖欠工人工资数额巨大,目前均未能支付。本院依职权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执行到位108466元,目前未执行至位433868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报况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抵押给银行或被另案查封的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港商初字第01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徐海燕审判员 张俊秋审判员 范 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 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