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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茌商初字第1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茌平县信泰木业有限公司与沈阳松瑞森华装饰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信泰木业有限公司,沈阳松瑞森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候建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茌商初字第1255号原告山东信泰木业有限公司。所在地址:茌平信发热电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洋,职务:经理。被告沈阳松瑞森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被告候建华,男,1968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内蒙古额尔古纳市莫尔道嘎镇居民。原告山东信泰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松瑞森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信泰木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信泰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5元,保全费2170元由原告山东信泰木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继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