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终字第00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田树鸿与佟年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树鸿,佟年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09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树鸿,女,1960年12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国友(田树鸿之夫),1958年8月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佟年,男,1957年12月24日出生。上诉人田树鸿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153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田树鸿于2015年1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田树鸿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田树鸿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田树鸿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田树鸿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文彤审 判 员 任淳艺代理审判员 石 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越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