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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终字第00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田树鸿与佟年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树鸿,佟年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09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树鸿,女,1960年12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国友(田树鸿之夫),1958年8月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佟年,男,1957年12月24日出生。上诉人田树鸿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153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田树鸿于2015年1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田树鸿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田树鸿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田树鸿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田树鸿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文彤审 判 员  任淳艺代理审判员  石 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越屏 关注公众号“”